2019-9-25
案件簡介
本案系一審原告楊黎明與被告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上訴人(原審原告)訴稱,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北場原告經濟損失18000元;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公證費差旅費等相關合理費用。其理由為:1.認為其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維權成本遠高于判決賠償金額。2.侵權事件長達五年,侵權情節(jié)極為嚴重。3.原審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掌上公司辯稱,元神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涉案作品四年多時間共有59人閱讀,并非情節(jié)嚴重。針對不同時間不同訴求得到不同的判決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楊黎明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可認定楊黎明對于該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掌上公司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在未經楊黎明許可的情況下,將涉案文章上傳于其經營的網站上,侵犯了楊黎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情況,楊黎明并未提供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掌上公司因此獲利的證據,故法院綜合酌情確定。判決掌上公司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元。
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問題在于判賠數額是否適當。法院認為,依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因涉案文章著作權被侵權,楊黎明同時向一審法院起訴了六個案件,本案系 六個案件質疑,差旅費分攤到本案共計570元,加上公證費八百元,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種情節(jié),判決掌上公司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500元,既彌補了楊黎明的維權成本,也體現了對掌上公司的懲罰性,并無不當。
因此,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楊黎明、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民終130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黎明,男,漢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田莊東路**舜景花園**樓**。
法定代表人:董國紅,總經理。
上訴人楊黎明因與被上訴人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掌上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初16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楊黎明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掌上公司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18000元;2.判令掌上公司承擔本案的公證費800元、差旅費1200元。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未考慮楊黎明已花銷金錢和時間上的實際維權成本,楊黎明為本案已花費4000多元的維權成本,包括差旅費3305元、公證費800元、上訴費、辦理公證時及辦理立案、參與開庭時的車費、住宿費、打印復印材料所支付的費用。且除此之外還需到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這又將產生新的維權成本。原審判決不僅未能保障楊黎明的維權成本,更談不上對權利人的損失補償,同時對違法侵權人也未起到懲戒作用。2.掌上公司將楊黎明的作品自2014年10月5日上傳于其單位主辦的商業(yè)網站進行營利活動,至今已歷時5年,侵權情節(jié)極為嚴重。3.原審法院2016年就同一作品被侵權作出的判決為6000元,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就同類案件作出的判決為8000元,原審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
掌上公司辯稱,其認可原審判決,楊黎明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1.原審判決已明確列明楊黎明的相關費用清單。2.涉案作品至被刪除前,四年多的時間共有59人閱讀,并非楊黎明所述侵權情節(jié)嚴重。3.針對不同時間不同訴求得到不同的判決并無不當之處。4.掌上公司并未利用涉案作品進行營利活動,未對楊黎明產生不利影響。5.楊黎明的上訴系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楊黎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掌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網站上的涉案作品;2.判令掌上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向楊黎明公開致歉,并消除影響;3.判令掌上公司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18000元;4.判令掌上公司承擔本案的公證費800元、差旅費1200元等合理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0月20日,楊黎明創(chuàng)作完成文字作品《珍惜每一個“跑龍?zhí)住钡娜兆印芬晃?,并?/span>2013年6月1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對該文字作品進行了作品登記,取得國家版權局國作登字-2013-A-0009504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該作品于2013年7月在《文學月刊》雜志總第71期上發(fā)表。
2018年1月12日,楊黎明向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以下簡稱天一公證處)提出證據保全公證申請。次日,天一公證處公證員曾某按照楊黎明操作步驟要求,使用公證處計算機或本人手機進行了如下操作:一、點擊電腦桌面“360瀏覽器”,頁面出來后,點擊該頁面屏幕右下方的“清除瀏覽歷史等痕跡”標識,出來后全選所有項目和全部時間,點擊“清除”。二、在屏幕上方[地址]輸入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hQnE164yqsLMdj940BM7kQ,并將網頁截屏打印。四、點擊第四頁頁面“帳號主體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鏈接,內容出來后截屏儲存。八、在第九頁頁面上部搜索欄輸入“珍惜每一個跑龍?zhí)椎娜兆印?,截屏儲存該內容。網頁中可看到《珍惜每一個“跑龍?zhí)住钡娜兆印芬晃?,文章標明?span>2014-10-05楊黎明掌上供應鏈”,網頁右上方附有二維碼,二維碼下標明“微信掃一掃關注該公眾號”。隨后公證員打開手機微信,掃描上述二維碼,手機出現掌上供應鏈公眾號的詳細資料。其中賬號主體一欄顯示“濟南掌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點擊該鏈接,顯示微信認證詳情。關注該公眾號,點擊“查看歷史消息”,搜索“珍惜每一個跑龍?zhí)椎娜兆印?,可以看到涉案文章。天一公證處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2018)浙甬天證民字第407號公證書,完整記錄了上述取證過程。庭審中查明掌上公司已刪除涉案作品,楊黎明當庭放棄了第1、2項訴訟請求。
楊黎明為本案訴訟支付公證費800元;飛機票5張共計3305元(同時起訴的六個案件均分),本案計550.8元;住宿費發(fā)票一張119元(同時起訴的六個案件均分),本案計19.8元。
掌上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3日,注冊資本10萬元,經營范圍為:供應鏈管理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企業(yè)管理咨詢等。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楊黎明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文學月刊》上發(fā)表的《珍惜每一個“跑龍?zhí)住钡娜兆印肺恼?,《文學月刊》系合法出版物,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楊黎明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系著作權的一種,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本案中,掌上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經楊黎明許可的情況下,將涉案文章上傳于其經營的網站上,侵犯了楊黎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楊黎明未提供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掌上公司因此獲得利益的證據,一審法院根據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掌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和過錯程度,以及楊黎明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掌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元;二、駁回楊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掌上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楊黎明負擔100元,掌上公司負擔200元。
二審中,楊黎明向本院提交了兩份判決書,證明同類案件一審法院2016年判賠數額為6000元,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賠數額為7000元。提交了機票及住宿發(fā)票,證明其為參加二審支出了交通費460元、住宿費122元。經質證,掌上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掌上公司提交了從網絡上打印的判決書和新聞稿件各一份,證明同類案件判決數額為1600元和2500元。經質證,楊黎明認為是網絡打印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上述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楊黎明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關聯(lián)性在焦點論述中一并論述;對掌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楊黎明主張一審判決數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其維權成本,且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因涉案文章著作權被侵權,楊黎明同時向一審法院起訴了六個案件,本案系六個案件之一,楊黎明所支出的機票、住宿費用,分攤到本案共計570.6元,加上公證費用800元,楊黎明共為本案支出1370.6元。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種情節(jié),判決掌上公司賠償楊黎明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500元,既彌補了楊黎明的維權成本,也體現了對掌上公司的懲罰性,并無不當。楊黎明以其六個案件的所有支出主張本案判賠數額不足以彌補其維權支出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且本案的侵權情節(jié)與楊黎明提交的類案判決并不相同,其為本案二審所支出的維權費用亦系其自身導致,故對楊黎明二審提交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楊黎明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亮
審判員 馬 紅
審判員 張秀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石 磊
(本文編輯:李寧)
本判決選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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